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业务办理指引

发布时间: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需要办理此业务,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二、操作指引(一)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功能菜单。

(二)进入系统后,根据企业是否首次备案进行区分,按钮置灰情况,如企业首次进行此功能备案,则不可选择“变更”和“撤回”仅可选择“备案”,如企业非首次备案,则可选择“备案”、“变更”和“撤回”。首次备案:

非首次备案:

数据录入完毕后,点击下方【提交】按钮,即可将数据提交至系统,同时跳转至跳转成功界面。(三)企业非首次备案进入系统,选择“变更”,系统自动带出已备案内容,企业可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将数据提交至系统,同时跳转至跳转成功界面。

(四)企业非首次备案进入系统,选择“撤回”,系统自动带出已备案内容,选择需撤回的备案数据,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将数据提交至系统,同时跳转至跳转成功界面。

三、常见问题(一)系统如何判断首次备案或非首次备案?答:若企业有历史备案信息,即企业之前做过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则认定企业为非首次备案。